今日,江苏金融监管局披露,其联合江苏省委金融办、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等印发通知,在南京、苏州试点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指导苏州信托成立特殊需要不动产信托,将委托人名下房产、房产收益权、保单权益等资产纳入信托体系。
中国网财经了解到,2025年11月,江苏金融监管局、江苏省委金融办、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在南京市、苏州市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
《通知》按照信托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在江苏辖内试点建立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着力解决不动产无法从委托人名下转移到信托产品名下、只能登记在信托公司名下的问题,有利于划清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固有财产的界限,夯实信托财产独立性。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定义及适用范围。明确不动产信托及其财产登记的定义,适用于江苏辖内信托机构以南京市、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动产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二是相关工作要求。委托人应当充分了解信托机制及不动产信托的价值、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信托机构应当完善不动产信托业务管理机制,准确做好业务分类,扎实提升受托服务能力,切实有效防控风险。三是具体办理流程。信托机构按照“办理信托产品预登记-申请出具证明文件-办理信托财产登记-反馈登记结果”的流程办理。不动产转入信托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委托人与信托机构的共同申请,根据信托文件、登记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依法办理转移登记,将信托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转出信托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信托机构及相关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删除“信托财产”相关标注。
江苏金融监管局表示,下一步,其将与省级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指导试点城市规范开展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工作,保障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的规范、准确、完整,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鼓励和支持信托机构围绕代际传承、家庭服务、养老保障、特殊需要、风险处置、公益慈善等场景设计信托服务模式,促进江苏省不动产信托业务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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